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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6587号“为爱而生有你真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6: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50号
申请人:李胜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6587号“为爱而生有你真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爱而生有你真好”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在实际应用中可以起到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为爱而生有你真好”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