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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17294号“HUAJ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8: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45号
申请人:河南华建电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7294号“HUA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8152号“HUA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15560号“HUA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954814号“HUAJIAN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40200号“HUA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98079号“hua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310024号“中乐华建HUAJIA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202603号“华尖HUA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4314016号“华建科技HUAJIA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635562号“华箭HUA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2773995号“华简HUA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9687794号“华舰HUA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87980号“HUA 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399634号“HUA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41907号“HUA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8171785号“HUA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HUAJIAN”,与引证商标一“HUAJIAN”、引证商标二“HUAJIAN”、引证商标三“HUAJIAN H”、引证商标四“HUAJIAN”、引证商标五中的文字“huajian”、引证商标六“中乐华建HUAJIANTECH”、引证商标七中的呼叫部分“华尖HUAJIAN”、引证商标八“华建科技HUAJIANTECH”、引证商标九“华箭HUAJIAN”、引证商标十“华简HUAJIAN”、引证商标十一“华舰HUAJIAN”、引证商标十二中的文字“HUA JIANG”、引证商标十三“HUAJIA”、引证商标十四中的呼叫部分“HUALIAN”、引证商标十五“HUATIAN”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连接物;电站自动化装置;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报警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车辆倒退报警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电锁”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电锁”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变压器”商品、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HUAJIAN及图 商标 河南华建电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