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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32960号“好家 爱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39: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88号
申请人:李飞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2960号“好家 爱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634号“爱妻”商标、第1221071号“爱妻”商标、第1511477号“爱妻 AICHEN”商标、第7321006号“爱妻”商标、第7431633号“爱妻 AICHEN”商标、第10044157号“好E家”商标、第18865754号“至选爱妻 爱妻的至选 ZHI XUAN AI QI”商标、第18972607号“爱妻 AICHEN”商标、第35321253A号“爱妻 AICHEN”商标、第43532657号“爱妻 AICHEN”商标、第50386411号“爱妻”商标、第50388724号“爱妻 AICHEN”商标、第50392543号“爱妻爱心”商标、第50388726号“爱妻 AICHEN”商标、第11906344号“家爱妻 AIQICHEN”商标、第10082055号“爱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未超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未超一年,且引证商标六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六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