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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3530号“菜鸟速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44: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12号
申请人: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3530号“菜鸟速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51037号“菜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84569号“菜鸟供应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关于引证商标二在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的删减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核准。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57558号“菜鸟连锁加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菜鸟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