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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19620号“曼象 MIAXAE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0: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38号
申请人:肖洪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9620号“曼象 MIAXAE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4888799号“慢象”商标、第36954592号“曼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曼象”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慢象”、“曼橡”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曼象 MIAXAENY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