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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93733号“GUANGC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4: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78号
申请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3733号“GUANGC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全新子品牌“光程”系列商标之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4413号“广成 GUANGCHENG及图”商标、第12318525号“广程 guangche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案案例、比亚迪公司介绍、宣传资料、所获荣誉资质、专利证书、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GUANGCHENG”构成,引证商标一、二亦包含可独立识别的字母组合“GUANGCHENG”、“guangcheng”,上述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身”、“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系其系列商标的理由不能当然影响本案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GUANGC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