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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06998号“HEY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4: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84号
申请人:中山市和颜灯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海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06998号“HE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炊具、电风扇、空气净化装置、地漏、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浴霸、电暖器”商品上的申请。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原有第8722781号“HEYAN及图”商标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87529号“禾央照明 HE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读音、含义及设计理念、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灯、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第8722781号“HEYAN及图”商标档案、天猫旗舰店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同时引证的第35033174号“何炎HE 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477000号“和言HE 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053371号“河燕He 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对“电炊具、电风扇、空气净化装置、地漏、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浴霸、电暖器”商品的申请,故在上述商品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HE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