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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6684号“万绒王 WR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4: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82号
申请人:上海情朋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6684号“万绒王 WR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49420号“WR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05223号“H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88121号“新意境 NEOEXT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468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外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分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分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万绒王 WRW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