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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6763号“雨田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6: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09号
申请人:曲亮亮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6763号“雨田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55039号“雨田艺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410482号“雨田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586837号“雨田古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584541号“雨田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585670号“雨田玉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本案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简介、重大事件梳理、企业资质、宣传单页、申请人地址截图、各引证商标的注册地截图、对申请商标的实际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3)第11048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复审服务(即教学;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人像绘画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家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的画展服务等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雨田教育”与引证商标二汉字“雨田优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雨田”,整体呼叫及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考虑到引证商标三、四、五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均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