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21362号“老师傅WEDING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7: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73号
申请人:上海齐努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1362号“老师傅WEDING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74844号“老师傅LO'MASTER”商标、第22529417号“维鼎康联WEIDING及图”商标、第7182337号“WESING及图”商标、第44282545号“老师傅LAOSHI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尘面罩、安全用护目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老师傅WEDI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