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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605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7:31
NJ及图、第64864302号“KIONY N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外宣传的企业标识,是申请人委托专业的设计公司精心设计而成,与企业商号“及能律事”相互对应,通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聊天记录、申请商标在申请人企业经营中的使用资料、申请商标宣传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行业属性以及主营业务介绍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NJ”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设计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NJ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