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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79955号“熟泉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8: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93号
申请人:妈妈爱你食品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79955号“熟泉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独创性极高,显著性极强,完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应当予以注册。申请商标并不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指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熟泉水”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整体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熟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