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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20270号“凤皇派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9: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41号
申请人:宁夏弘波汽车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0270号“凤皇派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7989号“丽凤皇球 A BORN BEAUTY”商标、第15639152号“凤皇社”商标、第22053259号“皇凤”商标、第22032068号“凤媓”商标、第41222285号“凤锽”商标、第59192122号“银凤皇”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凤皇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