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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1374号“孪生水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59: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08号
申请人:上海浩景水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1374号“孪生水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经大量宣传与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已经在多类别上成功注册了多个“孪生流域”、“孪生水图”商标。其他含有“孪生”、“水网”的商标在第9类上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申请商标的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孪生水网”构成,而“数字孪生水网”是当前我国水网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申请商标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与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及可注册性。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其所述他人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孪生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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