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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6571号“土家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04: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74号
申请人:蔡兴卫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6571号“土家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44996号“土家鲜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争议商标本身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土家鲜”与引证商标“土家鲜农”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饺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土家”为我国少数民族“土家族”名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