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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9775号“豫见金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06: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45号
申请人:河南阜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9775号“豫见金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47219号“豫兴金叶”商标、第58630991号“豫见金叶”商标、第53119277号“豫见金蟾 YuJian Jin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服务项上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豫见金叶”与引证商标一中文“豫兴金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豫见金叶”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商业建议和信息、广告版面设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豫见金叶 商标 河南阜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