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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18925号“WELRG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07: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21号
申请人:广州巍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8925号“WELRG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70850号“WANZOHE万众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64196号“WANGHE 旺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71524号“山大华特SHANDA W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13486号“威宇普WY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187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考虑到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在第11类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首字是经过艺术设计的英文字母“W”,与引证商标五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均方面十分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空调设备和装置;消毒设备;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空调设备和装置;消毒设备;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加热装置;水供暖装置;浴室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加热装置;水供暖装置;浴室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空调设备和装置;消毒设备;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WELRGB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