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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83264号“欧美航 Omei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09:14关于第63683264号“欧美航 Omeih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12号
申请人:海口欧美瑞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3264号“欧美航 Omei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1927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教育等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内容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