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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01827号“永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09: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24号
申请人:深圳市鑫喜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1827号“永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51742号“壹品永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65058号“泳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文字“永鸿”,与引证商标二首字字形相近,尾字相同,在整体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永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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