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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6577号“英红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09: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69号
申请人:广东英红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执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6577号“英红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英红”是申请人的臆造词汇,已在茶叶等商品上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包含显著部分“英红”,整体含义上具有显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英红”是申请人和其股东广东省英红华侨茶场使用了三十多年的商号,其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东省英红华侨茶场内外照片、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相关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英红镇”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馆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英红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