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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42969号“ATB.tech art technology bui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13:36technology build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94号
申请人:乐米传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42969号“ATB.tech art technology bui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99895号、第3652472号、第33640245号、国际注册第1096336号、第48795952号、第11654407号、第11654419号、第11522880号、第61067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目前,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状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实验室用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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