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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40654号“雪肤美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13: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61号
申请人:正品河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0654号“雪肤美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49476号商标、第189063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被吊销,故而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任何权利载体,且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本身并无常见含义,也未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作夸大宣传,更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而不带有欺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避孕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奶瓶、避孕套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雪肤美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