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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5676号“麦小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15: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28号
申请人:黄凌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5676号“麦小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08402号“唛小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有着极为深刻的寓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麦小酒”作为商标用于指定的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麦小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