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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8606号“海椰益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18: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27号
申请人:海南瑞康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8606号“海椰益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二、申请商标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海椰益康”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海椰益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