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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60670号“好莱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2: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07号
申请人:徐玉成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景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0670号“好莱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在整体外观及设计上有显著特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工艺产生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被申请人大量投入宣传使用,显著性进一步突出,并无证据表明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宣传及公司运营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钨”,为一种金属元素,将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好莱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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