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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3934号“粤点小院 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3: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77号
申请人:陈佰强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3934号“粤点小院 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89907号“粤及图”商标、第60007372号“粤 粤田湾YUE TIN WAN及图”商标、第60026239号“粤 粤田湾YUE TIN WAN及图”商标、第22456980号“粤 粤字号YUEZIHAO及图”商标、第56529889号“粤江外婆及图”商标、第61528912号“粤江外婆及图”商标、第36557266号“粤字号 粤YUEZIHAO及图”商标、第19249384号“粤标”商标、第10255611号“粤粤”商标、第67367082号“粤 传食YUECHUA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粤点小院”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东早茶点心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专用期至2023年2月6日止,该商标已过法定续展宽展期;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包含的“粤点”为广式点心的统称,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