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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29733号“YOU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3: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37号
申请人:深圳市桐宸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9733号“YOU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设计而成,经长期使用已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1849号“伴伴”商标、第5114115号“豫友 yyou及图”商标、第10981838号“MADE IN YOU”商标、国际注册第1227728号“YOU及图”商标、第13758022号“YOUJ及图”商标、第23601705号“Y.Q.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显著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装修物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在显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服装;手套(服装);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腰带”、“防水服装”、“手套(服装)”、“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YOU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