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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98993号“启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4: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890号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首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98993号“启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66430号“启航”商标、第63744377号“盛世启航”商标、第66520580号“贵酱令启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申请人恳请从节约行政资源的角度出发,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文字“启航”构成,两商标若共存于“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启航 商标 漳州市龙文区乐百汇网络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