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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0735号“落阳纸不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5: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10号
申请人:青岛纸上丹青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0735号“落阳纸不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37529号商标、第663340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中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可以区分。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电商店铺证明、截图、支付宝电子回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落阳纸不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虽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落阳纸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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