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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79132号“隆德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6: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55号
申请人:五华县宏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79132号“隆德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在推广过程中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隆德”,其隶属于我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隆德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