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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7997号“易归道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29: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62号
申请人:北京易道归元生物科技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7997号“易归道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况商标成功注册,按照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该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查询情况、使用推广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道元”为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易归道元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