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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2927号“人生数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32: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24号
申请人:山东孔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2927号“人生数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极具发展潜力的优质白酒生产企业,也是国家重点白酒出口企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56046号“人生数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038487号“人生数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呼叫、含义,商标构成、设计手法、表现形式和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京东线上销售截图、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人生数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人生数码”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人生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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