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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99484号“柑红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34: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914号
申请人:陈承琦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9484号“柑红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柑红姑”并非固有词汇,为臆造词汇,“柑红”是柑皮与红茶的结合,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柑红姑”用于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柑红姑”系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果皮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