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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0017号“张至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3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78号
申请人:慈利县黄中宫道观 委托代理人:张家界武陵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0017号“张至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张至顺道长为慈利县黄中宫道观的创始人,申请人注册“张至顺”是为了保护创始人的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不受他人恶意侵犯,是带有恶意的商标注册行为,申请人将“张至顺”注册为商标使用不仅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还会让道教文化发扬光大,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张至顺”简历的证明文件、活动文件及资料、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