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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05042号“HJ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38: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96号
申请人:广州市海极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5042号“HJ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14890号“昊君阁HJG”商标、第48667767号“HJC汇景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0285号“HJ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查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HJ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