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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86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39:44
迪天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使用资料、荣誉资料、宣传使用图片、在先案例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迪天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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