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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3980号“Reva 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3:39关于国际注册第1673980号“Reva 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44号
申请人:OBSHCHESTVO S OGRANICHENNOY OTVETSTVENNOSTYU «NOVASTOK TD»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3980号“Reva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48388号“ReVa”商标、第24714238号“ReVas”商标、第62807193号“Rava care”商标、国际注册第1268122号“BEBACA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身体按摩器;出牙咬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奶瓶;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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