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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1732号“FIBER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4: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366号
申请人:武汉申玛威欧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1732号“FIBER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72184号“FIB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为其服务独创的核心标志,其本身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产品照片、域名证书、购销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英文“FIBERMART”构成,可译为“光纤市场”、“纤维市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纤维光缆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FIBERMART 商标 武汉申玛威欧西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