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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50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7:14关于第681050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84号
申请人:温州佳恒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50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的含义是“生态制造,稳健不摧”,完全是申请人自创且表达对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希望,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已拥有其版权,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作品样本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标志含有骷髅图形,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新国信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