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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8931号“HAMAM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8: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17号
申请人:北京轶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臻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8931号“HAMAM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独创性,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43768号“HAMANNA”商标、第28447784号“HAMANNA”商标、第28442546号“HAMANNA”商标、第52819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设计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HAMAMI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