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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64262号“互助酩馏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49: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24号
申请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翔银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64262号“互助酩馏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申请人的青稞酩馏酒产品,商标中含有的“酩馏”元素并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工艺的误认。申请人同意放弃被驳回商标中的“酩馏”二字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酩馏”为酿酒工艺,申请商标“互助酩馏坊”中含有“酩馏”,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工艺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互助酩馏坊 商标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