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447961号“中晟高科ZHONGSHENGGAO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55:54关于第66447961号“中晟高科ZHONGSHENGGAO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94号
申请人:中晟高科(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47961号“中晟高科ZHONGSHENGGAO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27834号“中晟雕塑”商标、第10804379号“中晟”商标、第53746514号“中晟”商标、第61127082号“中晟新材”商标、第9459464号“中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管、混凝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水泥管、石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