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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02451号“新三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57: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55号
申请人:安国市新叁农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02451号“新三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指向性明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5329号“三农”商标、第4135470号“三农SANNONG”商标、第4243889号“三农SAN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树皮;药茶;药草;人用药;艾卷;枸杞;中药材;冬虫夏草;农业用杀菌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蚊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新三农”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三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新三农”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新三农 商标 安国市新叁农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