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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27268号“疆小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57: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24号
申请人:李文军 委托代理人:中创和盛(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7268号“疆小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形成特定指向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疆小夭”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