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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4334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9:59:31关于第657433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74号
申请人:宋海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433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87398号、第56231885号、第5622177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既可共存,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销售门店、销售订单以及在美团、饿了么上的宣传推广、各网址连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动物寄养;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厅;动物寄养;活动房屋出租;康复中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泽汇渔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