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697637号“鲜汇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04: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69号
申请人:深圳市智慧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7637号“鲜汇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16574号“汇7鲜”商标、第14074127号“鲜汇优果庭”商标、第61999033号“鲜汇 迅果果”商标、第20725708号“汇园农庄”商标(已形成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二者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三状态已失效,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四、类似情况商标已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驳回在新鲜水果、新鲜樱桃、新鲜草莓、新鲜葡萄、新鲜山竹、新鲜西瓜、新鲜榴莲、新鲜蓝莓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三目前为在新鲜蔬菜、鲜食用菌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浆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西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鲜汇果园”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部分“汇鲜”、引证商标二汉字“鲜汇优果庭”、引证商标四汉字“汇园农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鲜汇果园 商标 深圳市智慧农业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