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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881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06:10
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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