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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98657号“逍遥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09: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68号
申请人:广州吧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98657号“逍遥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18413号“逍遥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核准注销通知书》决定予以注销,该《注销通知书》已生效(详见第182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核准注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逍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