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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3403号“Cerd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1:26关于国际注册第1663403号“Cerd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22号
申请人:CERDIA INTERNATIONAL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3403号“Cer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4977号“CAR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748578号“CAR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Cerdia”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构成外文“CARDIA”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烟草制品的过滤芯、合成纤维;绝缘纤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绝缘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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