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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67543号“碗相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1: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40号
申请人:威帮(广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7543号“碗相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固定汉语词汇,有明确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二、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碗相伴”使用在卫生消毒剂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碗相伴 商标 威帮(广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